建阳区2017年保障房开始申请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覆盖面,切实保障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从2017年11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我区中心城区内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以下4种家庭可申请2017年保障性住房资格。今后将转为日常性受理。
(一)低保家庭,即申请家庭为我区中心城区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建阳中心城区城镇户籍,且获得我区民政部门低保认定资格;
2.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成员未重复享受公租房、廉租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福利性政策。
(二)低收入家庭,即申请家庭为我区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建阳中心城区城镇户籍,且在建阳中心城区常住或就业;
2.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以同期我区民政部门认定标准为准,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8万元;
4.申请人家庭成员未重复享受公租房、廉租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福利性政策。
(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即申请家庭为我区中心城区(潭城、童游街道)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2013年1月1日以后入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民以及居住证持有人等,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建阳中心城区常住或稳定就业。
2.申请人家庭在本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单身家庭(含离婚、丧偶人员)申请人在本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3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12万元;单身家庭总资产不超过10万元;
4.申请人家庭成员未重复享受公租房、廉租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福利性政策。
(四)其他家庭,即属于政府引进的人才(以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认定与分配办法为准)和在我区工作的省级以上(含)劳模、道模、英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和财产条件限制。
需准备的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3.《低保证》、《残疾人证》或民政、卫计等部门提供的相关优抚证明文件;
4.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交丧偶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6. 入职单位证明材料及社保或公积金缴交证明材料;
7. 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窗口领取纸质表格后按要求填写并经现居住地社区及街道核实后,备齐上述申请材料,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
不得申请的条件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周年内(含5周年)在房地产市场上有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被强制处分房产等)的;
但因重大疾病致贫转让自有房产后出现住房困难的家庭,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但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证明材料;
(二)申请之日前3周年内(含3周年)属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造成无住房的。
相关解释及规定
(一)中心城区:指潭城街道及童游街道所辖区域。
(二)家庭:指申请人本人、配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亲属,以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员的集合。
1.因离婚、丧偶而造成单身的或独自在建阳中心城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按单身人士认定;
2.单身人士在申请之日前已年满35周岁的可按单个家庭申请;
3.新就业无房职工中的单身人士不受年岁限制,可按单个家庭申请;
4.家庭直系亲属中已享受公租房待遇,且该公租房共同居住人数少于3人(含3人)的,该家庭的其他直系亲属不得以单个家庭名义申请租住公租房。
5.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三)人均住房面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住宅房产(包括已经登记及合同备案)的人均面积。
(四)家庭年总收入:指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有的全部收入。
(五)家庭总资产:指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除计入人均住房外的非住宅类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后,以下费用可不列入家庭总资产统计范围:
1.因重大疾病所致在正规医院支出的医疗费用;
2.在校助学金、奖学金、社会求助金、助学贷款;
3.工伤、医疗、交通等事故赔偿金。
(六)稳定就业:指在申请地辖区连续稳定就业,且能够提供同期缴纳社保或公积金证明,主要包括: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2.在申请地辖区居住1年以上,且连续缴纳1 2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