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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7/29 9:58:52 浏览次数:6816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


 



        闽建房[2010]23号         

福州、厦门、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建设局,泉州、漳州市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77号)等有关规定,开展2010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除暂定资质企业按照《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外,2009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我省企业。
  二、检查办法
  本次检查分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类进行,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色监管企业:
  1、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被房地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处罚的,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
  2、截止2010年6月30日,已累计超过三年无开发项目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黄色监管企业:
  1、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
  2、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未按规定通过《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动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月报数据的。
  (三)绿色监管企业: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企业。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红色监管企业:按照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全面核查其资质条件。开发企业在通过《系统》报送数据的同时,按照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条件、标准、程序,提交书面资质检查资料。
  (二)黄色监管企业:重点核查企业开发项目和开发经营统计月报数据情况。开发企业在通过《系统》报送数据的同时,提交开发项目书面资料核验企业经营业绩。
  (三)绿色监管企业:企业通过《系统》报送数据,检查部门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确认。
  四、检查时间及程序做法
  (一)8月15日前确定本次检查的分类企业名单。
  一、二级资质企业的分类由省厅负责确定(除厦门市负责本地区二级资质企业外)并作出检查结论;三级资质企业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四级资质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分类名单确定后,8月15日前由负责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系统》中明确企业检查类别,企业要及时通过《系统》查询并按要求参加资质检查。
  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建设、统计及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汇总所在地受检开发企业有存在红色、黄色监管情形的企业名单及具体情况。不属本级负责确定企业类别的,应于8月10日前将有存在红色、黄色监管情形的企业名单及具体情况报送负责确定企业类别的相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质检查部门)。省厅负责确定企业类别的,由各地直接报送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9月15日前所有受检企业应通过《系统》完整填报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月报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系统数据。对红色监管企业,应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办事指南”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申请材料要求,提交资质申请书面材料;对黄色监管企业,应向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开通网上补报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月报数据,并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办事指南”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目录第7、8、9项要求,提交近三年开发项目的书面材料。
  (三)10月31日前由资质检查部门对受检企业做出检查结论。对通过资质检查的企业换发新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检查不符合资质条件或逾期不参加资质检查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未整改到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对绿色监管企业提交网上资质检查申请的,直接由资质检查部门网上审查确认。
  2、对红色、黄色监管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网络申报情况,按照资质审批权限进行审查确认。其中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不在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注册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网络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后,9月30日之前转报其资质检查部门(省厅负责的,请报送厅政务服务中心)。
  3、受检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检查结果。对通过资质检查的企业,持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直接到资质检查部门换发新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五、检查要求
  1、要认真组织抓好资质检查工作。资质检查是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监管的重要措施,是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部署,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强与规划、建设、统计和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质检查的有关资料,共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管;要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引导扶持企业做优做强。
  2、要注重建立和完善资质动态监管机制。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经营动态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落实;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积极拓展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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