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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7/15 10:41:47 浏览次数:6111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闽建房[2010]22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要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切实将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落实到位,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二、借款人或书面授权委托贷款人申请查询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成套住房数量时,应当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包括房屋登记机构,下同)提交查询申请表、贷款人出具的查询函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借款人或受委托查询的贷款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列明所申请查询的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成套住房数量,注明查询结果使用范围、查询日期等,不得随意扩大查询范围。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完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尽快完成房屋登记档案数字化扫描入库工作;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数据不全或尚未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的县(市),要加快系统建设,县级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建成。
  四、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行、银监部门协作配合,制定明确的查询流程,规范运作,简化程序,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共同做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查询和认定相关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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