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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7/8 8:22:45 浏览次数:6932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闽建住[2010]14号                      浏览次数:87

各设区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林业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
  各市县均要组织力量抓紧编制“十二五” 住房保障规划。在此基础上,我省将组织编制《福建省“十二五” 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十二五” 住房保障专项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指导规划期内住房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文件,各市县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高质量地编制好,以加快解决快速城镇化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加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规划编制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明确规划编制的重点
  住房保障规划重点要明确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以及推进包括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含国有采育场等,具体范围详见闽林综[2009]74号)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三个方面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各地要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建设总量、建设区域与建设年度指引,明确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落实规划的配套政策措施。
  三、明确规划编制的期限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性住房建设)的规划期限为2010-2012年,基期年为2009年。“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基期年为2010年,可展望到2020年。
  四、确保规划编制的质量
  建保[2010]91号文对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划重点和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各个编制单位要对照要求,规范规划文本格式。同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开展调查摸底,加强专题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做好各类规划的有机衔接
  各地保障规划要与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要统筹考虑各类保障性住房、各类保障群体之间的关系,做好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手段的有机对接。要充分利用上述规划编制过程中的调查摸底、专题研究、数据分析、已确定的目标任务等规划成果,科学编制“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六、及时报送规划成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0]146号)的要求,各市县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含各地已编制的2010-2012年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方案)于7月10日前完成并报省政府备案, 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级“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要确保于2010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七、明确职责分工
  各市县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明确牵头部门及参加部门,各司其职,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作配合,齐心协力搞好规划编制。各设区市本级要于7月10日前将规划编制的牵头部门、配合参与部门以及联系人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县(市)报设区市牵头部门,以明确工作责任。
  联系方式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莫敬忠0591-87671387,87538055(传真);

                          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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