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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因灾受损房屋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0/7/5 8:49:23 浏览次数:7033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


关于做好因灾受损房屋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闽建房[2010]20号                      浏览次数:338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10〕217号)要求,为及时排查和消除灾后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因灾受损房屋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因灾受损房屋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工作,对保障灾区群众居住安全,防止灾后倒房伤人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因灾受损房屋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分解任务,提出工作措施,加强指导与服务,抓紧做好因灾受损房屋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工作。
  二、城镇因灾受损房屋需要进行安全应急评估鉴定的,由业主委托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危房安全鉴定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或比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工程安全鉴定的做法,委托参与我省中小学校舍工程安全鉴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机构(名单详见附件2)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机构应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来开展,出具鉴定报告,并提出需要修复、加固、拆除的意见。
  三、农村因灾受损房屋需要进行安全应急评估鉴定的,由乡镇政府或县(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组织委托上述机构,参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进行。各受灾地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农村因灾受损房屋安全应急评估鉴定的需要,统筹调配上述鉴定机构。对安全应急评估鉴定结论为需要加固或拆除的受灾房屋,要指导、督促当地乡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劝阻农户回流入住,并将其纳入灾后重建计划。
  四、全省各级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主动做好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各相关专业机构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做好因灾受损房屋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工作。受灾地区的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动员协调本地区专业机构和技术力量参与应急评估鉴定工作。受灾严重的南平、三明市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由厦门、福州市对口支援,需要省厅支援的,请及时报告省厅。
  五、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和信息统计,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开展因灾受损房屋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工作情况。各设区市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汇总本地区因灾受损房屋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幢数、面积等主要数据(以县、市、区为单位),及时报省厅。
  联系人:1、省厅房管处林彤,电话:0591-87614044,传真0591-87616103;省厅村建处潘坚,电话:0591-87668006,传真:0591-87547200。
  附件:1、全省危房安全鉴定和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机构名单
     2、全省具备中小学校舍工程安全鉴定条件的建筑工程设计机构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请下载浏览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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