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6第062号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 将申请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村民谢小华、李长荣房屋坐落莒口镇石庵村庵口于2016年07月01日向我处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房屋状况:
规划许可证号 |
结构 |
总层数 |
层次 |
建筑面积 |
规划用途 |
建造年代 |
乡字第350784201500015号 |
混合 |
3 |
1-3 |
370.64M2 |
成套住宅 |
2015年 |
土地状况:
土地证号 |
土地面积 |
土地权属性质 |
土地取得方式 |
潭集用(2016)第0075号 |
125.96M2 |
集体 |
划拨 |
四至状况:
东面本墙 |
南面本墙 |
西面本墙 |
北面本墙 |
邻:小巷 |
邻:空坪 |
邻:空坪 |
邻:小巷 |
以上事项,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建阳市房地产管理处书面提出,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南平市建阳区房地产交易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