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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12种商品房销售行为将被禁止

发布时间:2018/10/12 9:00:02 浏览次数:858 文章来源:成都商报    发布机构:


    昨日,成都市政府网站发布《成都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从商品房交易当中的销售管理、销售行为规范、预售资金监管、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与租赁、交易服务等方面,拟将制定一系列加强商品房交易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的相关举措。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将从10月10日起至11月10日前止。

    开发商取得预售证后 10日内公示全部房源

    在销售行为规范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材料后10日内通过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公开向社会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实行购房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交易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现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及时通过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在线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约定时间内提交买受人身份证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出具的购房交款凭证等资料,向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不得捆绑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12种商品房销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这些禁止行为包括: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批准或记载的用途和范围等内容销售;捆绑销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未按一房一价标示、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营造虚假销售氛围,订立虚假买卖、租赁、抵押合同;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炒卖房号,制造恐慌气氛;以囤积、截留房源等方式捂盘惜售等。

    开发商出租自有商品房 租赁期限一次最长20年
 
    在竣工交付使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书面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施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交付不一致的,买卖双方应当依约依法解决。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商品房租赁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有商品房,租赁期限一次不得超过20年,到期后可续租。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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