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7/1 17:45:44 浏览次数:3545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处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
潭政办规〔2024〕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标准》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建阳区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覆盖面,切实保障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住〔2022〕13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20〕27号)、《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委办发〔2017〕20号)等文件及区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潭政办〔2021〕63号)进行修订,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条件
(一)低保家庭,即申请人家庭为常住建阳区主城区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建阳区主城区城镇户籍或在建阳区主城区稳定就业;
2.获得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资格,且当前为在保状态;
3.申请人家庭在建阳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单身家庭(含离婚、丧偶人员)申请人在建阳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未享受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福利性政策,未享受我区(含在我区范围内的国家、省直垂直单位)福利分房、集资建房、人才住房奖励(含购房补贴)等实物型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二)低收入家庭,即申请人家庭为常住建阳区主城区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建阳区主城区城镇户籍或在建阳区主城区稳定就业;
2.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在库低收入人口家庭;
3.申请人家庭在建阳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单身家庭(含离婚、丧偶人员)申请人在建阳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未享受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福利性政策,未享受我区(含在我区范围内的国家、省直垂直单位)福利分房、集资建房、人才住房奖励(含购房补贴)等实物型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即申请人家庭为常住建阳区主城
区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建阳区主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环卫、公交一线职工等分类保障对象及进城务工人员等),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建阳区主城区城镇户籍或在建阳区主城区稳定就业;
2.申请人家庭在建阳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单身家庭(含离婚、丧偶人员)申请人在建阳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建阳区主城区及乡镇集镇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
3.申请人为2人户以上(含)家庭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5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16万元;申请人为单身的,个人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且个人总资产不超过12万元;
4.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未享受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福利性政策,未享受我区(含在我区范围内的国家、省直垂直单位)福利分房、集资建房、人才住房奖励(含购房补贴)等实物型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5.在建阳区主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的环卫、公交等行业一线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集中申报,经建阳区政府批准后予以优先保障。实物配租时,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承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按时缴交房租。承租单位须对入住员工进行资格审查并确保入住员工在我区无住房,同时向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入住员工名单。承租单位应严格规范房屋租赁管理,防止发生房屋空置、转租、欠租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我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作出单方解除合同决定,由公租房运维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承租单位应负责清退并收回房屋。租赁期间,环卫部门一线职工按公布租金标准的70%缴交房租,公交部门一线职工按公布租金标准缴交房租。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即申请住房保障资格认定之日前五周年内在我区首次就业(入职我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并办理就业登记,已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从未享受我区人才住房政策且在本地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的收入与资产不予核查,且自获得住房保障资格起三年内的资格年度复核中不做收入资产核定,只核查其是否已享受我区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及家庭成员名下是否有本地住房产权登记等情况; 三年期满后,根据届时的保障资格准入条件对其住房保障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五)其他
在我区工作且在建阳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省级以上(含)劳模、道模、英模家庭及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和财产条件限制。
二、申请相关材料
(一)《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批表》《建阳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如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申请人家庭亲属关系的,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生效文书),丧偶的提交丧偶相关材料(户口注销或死亡证明);
(四)其他资料
1.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交入职单位证明;
2.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社保或公积金缴交证明;
3.建阳区、延平区以外的户籍人员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
4.申请人家庭成员患有五类重大疾病的需提交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及诊疗证明材料(开具时间须在申请之日前30天内);
5.申请人家庭成员有残疾人的需提交《残疾证》;
6.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优抚对象的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环节。我区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常态化申请,申请人可在工作日向现居住地所辖社区提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住〔2022〕13号)以及区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申请材料经所辖社区受理,再由所辖街道办事处初审汇总后统一上传到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发起核查。在建阳区主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的环卫、公交等行业的一线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到我区住房保障窗口进行集中申请。
(二)联审环节。由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联审查并反馈至系统。
(三)汇总认定环节。由区住建局汇总多部门联审反馈信息,最终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的认定结果核定我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结果并进行公示。审核过程中,需相关部门配合核实的,由区房产中心提出核实申请,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有特殊情况的,应提请区政府相关会议进行议定。
(四)分配环节。住房保障资格核定结果在公示期内无异议,区住建局应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对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实行分类保障。
区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对于已列入高院失信名单的新增住房保障家庭,其保障方式仅限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原则上实物配租应在分配当月底前完成,次月起承租;公租房租赁补贴按月统一发放(通过网银转账至补贴家庭银行卡),如新增补贴家庭在当月补贴统一发放之前完成资格公示且签订补贴协议的,租赁补贴自当月起开始发放,否则自次月起开始发放。
四、住房保障资格复核
我区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即所有已通过住房保障资格核定的在保家庭(含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家庭)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资格复核,区住建局牵头会同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对在保家庭资产及收入等情况进行动态化复核,最终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的复核结果为准。通过复核的家庭继续保留住房保障资格。复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区住建局依规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并进行公示后,区房产中心应及时停发租赁补贴,需要清退公租房的由运维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不符合继续享有保障资格的家庭在办理公租房清退时,如名下确无房产的可参照市场租金价格进行租赁,市场租金租赁合同按年度签约,每年应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准予续租。该家庭在三年后可重新申请资格认定,如通过核定的,可重新享有住房保障资格。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存在申报不实行为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租赁补贴协议续签手续,导致被取消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的,6个月内不予受理;
(二)经核查认定不符合保障资格或因存在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被取消保障资格、放弃保障资格的,三年内不予受理;
(三)存在隐瞒申报、两次无故放弃资格申请、拒不服从分配、拒不配合房屋清退等扰乱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正常秩序行为的,五年内不予受理;
(四)原已配售廉租住房家庭转让保障房后,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但因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贫确需转让的,当事人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事故证明材料后,经核定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除外;
(五)申请之日前5周年(含)内在房地产市场上有转让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分割、被强制处分房产等)的,不予受理;因重大疾病、重大事故原因致贫转让自有房产后出现住房困难的家庭,当事人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证明材料后,经核定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除外;
(六)申请人家庭成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理事及监事等职务的,不予受理;确因长期经营异常(5年以上)无法办理注销,当事人书面举证后并经调查核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除外。
六、租赁期限
我区公租房租赁合同签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期满符合条件的另行续约。
七、重点保障家庭
(一)家庭成员有70岁(含)以上老年人的保障家庭;
(二)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人(一级残疾、二级残疾)的保障家庭;
(三)家庭成员有享受低保待遇的保障家庭;
(四)家庭成员患有五类重大疾病的保障家庭。
八、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
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的家庭经济状况,我区实行差别化的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第一档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标准9元/人/月/平方米;第二档为低收入与残疾家庭(三、四级)12元/人/月/平方米;第三档为低保人员、残疾人(一、二级)与五类重大疾病患者15元/人/月/平方米,其中残疾、低保与五类重大疾病家庭补贴标准仅针对残疾人、低保户及患者本人,家庭其他成员参照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标准发放。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按中等偏下家庭标准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如其家庭同时兼有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性质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面积标准按一人家庭面积标准20㎡,二人及以上家庭人均面积标准15㎡予以保障,租赁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
经审核并取得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后,申领补贴家庭应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租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将公租房租赁补贴作租赁住房使用”的承诺条款。协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制,初次签订时,协议期限自实际享受补贴当月至当年12月终止。期满后需续签的,保障家庭应主动在期满15日内(每年12月16-31日)的工作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未能在期限内办理租赁补贴手续的保障家庭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在公示期届满三个月内申请补办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赁补贴;对存在客观原因(涉意外交通事故、因病住院、涉民事诉讼、属刑事案件受害人等情形的)导致延误办理的家庭,可在公示期届满三个月内提交相关部门书面材料并申请补办后补发已暂停发放的租赁补贴:对已超期三个月仍未办租赁补贴手续的保障家庭,取消该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
九、惠民花苑廉租房上市管理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与落实“最多跑一趟”“马上就办”服务要求,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20〕27号)、《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潭政综〔2009〕255号)、《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5号)等文件精神,惠民花苑廉租房购买满5年(从付清购房款之日起算),购房人如需上市交易的,可向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我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时,按税务部门当年度提供的政府公布的惠民花苑存量房计税评估价的均价(以二楼为取价基准),计算与原廉租房购买价格差价的50%作为土地增值收益。我区住房保障部门向我区财政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购房人通过非税系统将土地增值收益直接缴入我区财政。购房人缴清土地增值收益后,我区住房保障部门方可出具书面核准意见。购房人即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十、其他
(一)今后若我区各类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收入及资产限值调整,由我区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潭政办〔2021〕63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三)本标准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相关解释及规定
附件
相关解释及规定
(一)主城区:指建阳区主城区区域(崇阳溪大桥、童子山大桥以南区域),不含村镇。
(二)家庭:指申请人本人、配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亲属,以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员的集合。
1.申请之日前已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含离婚、丧偶的单身人员,独自在建阳区主城区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可按单个家庭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中的单身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2.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参加申请。
(三)人均住房面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住宅房产(包括已经登记或合同已备案)的人均面积。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指申请人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数。
(五)家庭总资产:指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含银行存款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有价证券、有价保险、机动车辆等财产性资产。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后,以下费用可不列入家庭总资产统计范围:
1.因重大疾病所致在正规医院支出的医疗费用;
2.在校领取的助学金、奖学金、社会求助金、助学贷款;
3.因工伤、医疗、交通等事故获得的赔偿金。
(六)常住:指申请之日前在申请地辖区内连续居住12个月以上。
(七)稳定就业:指在申请地辖区连续稳定就业,且能够提供同期缴纳社保或公积金证明,主要包括:
1.申请之日前在申请地辖区内有连续缴纳满18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同时当前显示为在缴状态;
2.申请人家庭成员提交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记录如有显示其在申请之日前18个月内有断缴记录的,则需在申请之日前近三个年度均有缴交记录且累计缴交满18个月,同时当前显示需为在缴状态。
(八)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家庭资格认定
1.进城务工人员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如属独自一人在建阳区主城区稳定就业的,只核查其个人名下在建阳区主城区及乡镇集镇所在地范围内自有住房情况,但个人其他资产(除农村宅基地住房外)及收入情况应纳入保障家庭资格核查范围(以民政部门的核查结果为准);
2.申请人家庭成员中主申请人在建阳区主城区稳定就业,其他成员均在建阳区主城区稳定就业或常住(建阳区、延平区以外的户籍人员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可允许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资格,但应核查其家庭所有成员名下的资产(除农村宅基地住房外)及收入情况(以民政部门核查结果为准),如符合我区住房保障家庭资格认定标准的,可予核准其住房保障家庭资格;
3.申请人家庭成员中主申请人为建阳区主城区户籍,其他成员均在建阳区主城区稳定就业或常住(建阳区、延平区以外的户籍人员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可允许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资格,但应核查其家庭所有成员名下的资产(除农村宅基地住房外)及收入情况(以民政部门核查结果为准),如符合我区住房保障家庭资格认定标准的,可予核准其住房保障家庭资格。
(九)隐瞒申报行为的认定标准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时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确认为存在隐瞒申报行为:
1.未如实申报家庭婚姻、人口情况的;
2.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本区现行准入标准的;
3.未如实申报家庭总资产,如瞒报房产、汽车等家庭重大资产情况的;未如实申报家庭总资产,超过本区现行准入标准的;
4.未如实申报申请人家庭申请之日前5周年(含)内在房地产市场上有转让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分割、被强制处分房产等)的;因重大疾病、重大事故原因致贫转让自有房产后出现住房困难的家庭,当事人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证明材料后,经核定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除外;
5.未如实申报申请人家庭成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理事及监事等职务的;确因长期经营异常(5年以上)无法办理注销,当事人书面举证后并经调查核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除外。
(十)申报不实行为的认定标准
1.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均年收入,且实际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申报家庭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上(含1万元),但未超出本区现行标准的;
2.未如实申报家庭总资产,且实际家庭总资产超过申报家庭总资产2万元以上(含2万元),但未超出本区现行标准的。
(十一)五类重大疾病
五类重大疾病包含恶性肿瘤(癌症)、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及再生障碍性贫血。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