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归吴某所有。2011年2月,魏某死亡。至魏某死亡时,吴某一直未申请离婚产生的房屋转移登记。2011年5月,魏某的继承人魏大某、吴小某对吴某基于离婚民事调解书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产生异议,吴某将魏大某、吴小某作为被告,以确认房屋所有权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经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主持调解,原告、被告达成协议:魏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诉争房屋属吴某。现调解书已经生效。
本案的主要争论观点:
观点一:《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基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起发生效力。本案中,当事人魏某与吴某在离婚民事调解书中决定了房屋所有权属于吴某,民事调解书属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如前所述,自离婚民事调解书生效时起,吴某就依法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尽管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魏某死亡,也不影响该离婚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房屋所有权属吴某的效力,吴某可据此排除继承人魏大某、吴小某的异议,并凭离婚民事调解书直接申请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无须再诉请人民法院确认权属。
观点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质言之,民事调解书本质上是协议。就本案而言,魏某与吴某在离婚民事调解书中约定房屋属吴某,只是建立了与房屋所有权归属相关的协议债权,也可以说是产生了吴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因,只有魏某履行协助义务,配合吴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吴某名下后,吴某才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即债权因实现而转化为物权,换言之,原因产生了结果。《物权法》实施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利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物权法》实施后,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据此可知,本案中,直到魏某死亡时止,吴某没有申请离婚产生的房屋转移登记,《物权法》实施之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仍然是魏某,故该房屋属于魏某的遗产,继承人魏大某和吴小某有权主张,离婚民事调解书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吴某不能凭离婚民事调解书直接申请转移登记,吴某欲得到房屋的所有权,须诉请人民法院确认权属。
笔者支持观点二。
评析:
就本案而言,吴某不可以凭离婚民事调解书直接申请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房屋登记实务中常见的人民法院制作的几种法律文书
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申请登记的房屋权源证明,或是房屋权源兼启动房屋登记程序的凭证。常见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主要有:
1、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全称是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是指以人民法院名义制发的,记载诉讼当事人自愿达成纠纷解决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所谓纠纷解决协议,是指诉讼当事人,在审判员或合议庭的主持下,就如何解决纠纷进行平等、自愿、充分的协商后,达成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解决纠纷的协议,即《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所谓以人民法院名义制发,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经诉讼当事人同意后,对其主持调解下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故调解书须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制发。
2.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是指记载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经过审查,依据已查明,认定的事实,适用有关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作出认定的法律文书。
所谓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作出认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过审查,确认并制裁当事人间的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使其权利、义务纠纷得以解决。
根据解决问题的性质,民事判决书的种类主要有:
①给付判决书。给付判决书,是指记载确定当事人之间给付一定财物或履行某种行为的判决书。表现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中,主要是房屋权利失去方协助房屋权利取得方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②确认判决书。确认判决书,是指记载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书。表现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中,主要是用作登记原因证明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有无效力,房屋权利是否归当事人。质言之,确
认判决书有确认法律关系的判决书和确认权利归属的判决书。
③变更判决。变更判决书,是指变更当事人之间原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书。如甲和乙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甲、乙共有的房屋归乙。此判决变更了甲和乙原有的婚姻关系,也变更了甲和乙基于婚姻关系共同对房屋的所有权。
3.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是指记载有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案件或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所发生的程序问题所作的认定的法律文书。其目的是使诉讼或执行顺利进行。
所谓程序问题,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案件或案件执行中发生在必经的过程、顺序或步骤等方面的问题,即影响诉讼或执行顺利进行的问题。案件执行中,虽然裁定书裁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决断.但也是执行中的一个步骤,属于解决执行程序中的问题。
4.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制作的,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文书。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载有“将甲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到乙名下”内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既是启动房屋登记程序的凭证,也是房屋登记的原因凭证。 (未完待续)
【来源】《房地产产权产籍》双月刊2018年第1期
【作者】北京城市学院众城智库 中国不动产(自然资源)登记研究院 刘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