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有个法院拍卖的房产,竞买人就是原来的产权人,是否可以办理。我们先来看以下几个问题。
一、司法拍卖不属于民事行为
正常的民事活动中,是禁止自我交易的,如《合同法》第2条、第3条就充分体现了,需两个不同的主体之间平等协商一致方可签署合同。
《民法总则》第168条规定的:“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拍卖法》第30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其实都是表达同一个意思,即自我交易不合法。
但司法拍卖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形式,不同于正常的民事行为。所谓法院强制执行权,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法律授权机关的移送,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作出执行实施及执行裁决行为,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权力。
二、司法拍卖的具体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文件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第15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因此,被执行人通过拍卖竞买自己的被执行的不动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登记中需注意的事项
在办理此类的不动产登记时,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之规定,由承受人单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依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生效法律文书办理。
特别需要注意的,虽然此种业务看起来权利人未发生变化,但仍然属于依法需要交纳相关税费的转移业务,不应当免除对税费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