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公证是谁决定的?
——也谈市场调控与依法行政
阮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沙瑞金一挥手:把封条撕了,把门打开,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在光明区政府没切实解决工人工作场地之前,厂房不能拆,必须保证工人们光明正大地从事生产劳动!在社会主义中国,劳动不是做贼!郑西坡、老马和工人们乐了,七手八脚撕掉了门上的封条。大门被省委书记的权力强行打开了,工人们欢呼着拥进车,李达康站在沙瑞金身边看着,为省委书记的大义凛然鼓掌,心里却想,其实沙瑞金应让光明区法院来撕封条,而不应该用手上的权力强撕,要依法行政嘛。可嘴上却说:沙书记,您眼里容不得沙子啊!”
——节选自《人民的名义》小说
从最热的现象级剧本《人民的名义》,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强势如李达康这般的领导,对于省委书记沙瑞金直接撕区法院封条的做法也不能从心底认可的。对仍处于体制中人的公证人来说,估计也如上文中的李达康一般:心里早就把那些不依法办事的上级部门批了一通,但嘴上还是不得不唯唯诺诺云上级领导你们干得真漂亮!
一直想谈谈到底谁能决定能不能办公证的问题。今日晨起看到又一家政府机关随意发文:5月20日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发的“通知”,要求对这个对那个情况“不得办理”公证手续。这个文件懒惰到不愿意让司法局介入一下,懒惰到连红头都不愿意套了格式也不调整一下,加盖了一个大红公章就草草了事。其实今年以来,这类文件早就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的了。3月24日有厦门发改委等多部门的联合发文;3月28日有福州市人民政府的发文;3月31日有上海市司法局的“通知”;4月3日有雄安有关部门的要求……除此之外,一些地方公证机构平时面对各个使用机关的“奇葩”要求多如牛毛:不动产登记、户籍登记、车辆登记、外事办……今天一个说法,明天一个说法。有些说法完全不理会《公证法》的存在,把公证机构当做自己的下属机构呼来喝去。
那么,究竟谁能决定“能不能办公证”的问题呢?《公证法》第六条明确:“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即使是公证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所拥有的权力也不过只是“监督”或“指导”。也就是说,很明显地能够决定“能不能办公证”的职能在于公证机构本身,而不在于其它什么部门。
当然,这并不是否认了其它部门作为需求方或者社会治理者的合理要求。尤其是在国家对于不动产市场调控的紧要关头,作为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的公证作用非常重要的情况下,确实有必要对部分公证作适当的调控。但是,市场调控的手段不能脱离法治的道路,这也是执政能力的一部分。能力不够,还想越法而行,那肯定是错误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少数部门的领导不懂法,希望也不要把这些部门带进沟里去。新的《行政诉讼法》早就把“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了,从而废止了“具体”与“抽象”之争;第53条第1款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作出司法建议。也就是说,这种违法的“通知”只是现在大家基于种种原因没有去诉讼,一旦发生其它的一些纠纷导致法院审查“通知”时,还不知道这些领导坐不坐得稳。
怎样做呢?办法其实真的很多。首先,接收公证文书的部门可以提高一定的门槛,在某一时段根据有关规定选择用或者不用某一类别的公证书,或者增加对公证书有关内容的要求。其次,发给公证机构的行政命令好歹转换一下形式与格式,让司法局或者公证协会来“监督”或“指导”。再次,也可以给公证机构负责人开会上课,让他们充分意识到某一类公证的风险,进而让其自觉收紧办证手续要求。
举个例子,杭州的做法目前看来就还具有一定的艺术性的:首先,是让杭州市公证协会发文;其次,该文件的说法是:“经研究,制定了《规范民间借贷类公证和涉及财产转移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请各公证处结合自身工作,制定相应办证规范……”。——按照各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控,没错;照顾到了法律的面子,也没错。
很遗憾,至今仍有不少部门无法尊重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能,无法尊重法律最起码的面子。依法办事并不难,但就得看有关部门愿不愿意想办法、就得看工作人员有没有法治底线意识。
转自 公证文选